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對氣候變化也有影響。VOCs的排放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影響,部分地區PM2.5濃度仍處于高位,超標現象普遍。
目前,VOCs治理工作存在一些問題,如源頭控制力度不足、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治污設施簡易低效、運行管理不規范和監測監控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導致VOCs排放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一些企業在選擇VOCs治理設備時,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加之缺乏科學指導,面對良莠不齊的治理工藝技術,往往選擇采用活性炭吸附、UV光解、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相對價格低廉、設施簡陋、工藝落后、運行低效的治理設施。加上日常管理維護不善、耗材更換不及時、設備老化等原因,治理設施運行不穩定、超標排放、故障頻發、效能低下,無法有效控制和減少VOCs 排放。
針對低效失效的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特別是VOCs治理設施,進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這包括建立排查整治清單,實行“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策略。對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治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達斯特VOCs治理設施低效失效監管方案通過安裝VOCs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精化率監測設備實現VOCs治理設施工況的實時監控,對企業VOCs治理設施工況異常及時報警、對企業活性炭到達更換期限及時提醒,并要求企業活性炭更換臺賬及時上報,形成企業VOCs治理持續、良性、精細化、差異化的監管機制,真正解決企業VOCs治理監管的難題。
VOCs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精化率監測設備氣體采樣設計,專為VOCs治理設施氣體采樣而生。
根據2013年發布的《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采用吸附法治理的VOCs治理設施需要滿足一定的設計和運行技術要求,才能確保治理設施的穩定、達標運行。
這些技術要求包括:
●進入吸附裝置的廢氣溫度宜低于40℃;
●進入吸附裝置的顆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
●吸附裝置的凈化效率不得低于90%;
●固定式吸附裝置,采用顆粒物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6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m/s;
●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4kPa;采用其他形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2.5K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