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下文簡稱《條例》)2016年7月29日經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共八章九十一條,針對當前生態環境的嚴峻形勢,新增了可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和雙罰制的事項,大幅提高罰款上限至100萬元,將嚴格的法律責任從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
在政府方面,《條例》強調各級政府對所轄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并開展長三角地區聯防聯治工作。環境保護履職情況將作為對政府和領導人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在上海市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
在企業方面,《條例》重點強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要求其積極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公開污染物排放和防治信息,推動實施清潔生產和綠色改造等。
在社會公眾方面,《條例》重點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注意節約資源,積極參加環保志愿者活動。同時,通過要求企業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和建設項目環評信息,以及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多元化渠道。
《條例》規定,環境保護履職情況將作為對政府和領導人督察考核重要內容,并將在上海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此次修訂細化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明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的灘涂濕地等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條例》還創新設立三項治理機制:一是污染防治協議制度。條例創制了環保部門與排污單位簽訂污染防治協議的制度,提升監管標準。二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排污單位可以委托專業化的第三方機構實施污染治理。三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單位可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同時對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放總量指標,由環保部門按照公平合理、鼓勵先進和兼顧歷史排放情況等原則,綜合考慮行業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單位的減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確定。此次立法通過在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限值的,則可責令其停產。
在眾多業內人士看來,嚴格法律責任,是此次《條例》修訂的主要特點。據透露,《條例》強化了違法責任追究,規定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強硬”措施,更是大幅提高罰款數額和處罰強度,對超標超總量和無證排污等行為,也規定了差別化電價、停電措施、雙罰制等措施。
《條例》還借鑒《環保法》《大氣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的經驗,大幅提高了罰款上限,加大了環境違法成本和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威懾力。比如,對超標超總量的行為,就由原來的罰款1萬元至10萬元提高到了10萬元至100萬元。
上海市環保局長張全表示,《條例》修訂還有兩大用意。首先是推進環保管理體制改革,為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省以下垂直體制改革留出空間,形成環保部門為主、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共治格局。另一方面是深化改革,積極探索第三方治理、污染防治協議等制度創新。
此外,創設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成為上海此次修法的亮點之一。工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用地結構調整之中,劣勢工業企業紛紛易地、搬遷改造,其中的不少“毒地”未經治理就被“正常使用”。為此,《條例》對污染場地用于敏感性建設項目的情況作出嚴格規范。規定:工業用地以及生活垃圾處置等市政用地轉為居住、教育、衛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修復,方能投入使用。
而土壤治理修復過程漫長且復雜,大量資金投入是其中無法回避的難題。這筆錢該由誰出?誰是土壤污染與修復的責任主體?《條例》規定,發現存在環境風險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制定風險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發生后,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生產、銷售、貯存液體化學品或者油類的企業還應當進行防滲處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針對企業倒閉、歷史存量地塊責任主體不明等情況,《條例》則提出政府應該實行“兜底”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修復責任。”對于不履行修復責任的行為,《條例》也設置了相關罰則: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修復,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修復的,可以代為履行修復義務,相關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參考資料:中國環境報、新民晚報、東方網、中國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