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強化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戰略部署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加快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等調整優化,協同推進臭氧前體物源頭減排和末端治理,有效實施污染天氣區域聯防聯控,從戰略性、引領性方面進一步強化我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以高水平保護推動高質量發展,我廳組織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強化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4月27日前將有關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廳。
附件:
1.關于進一步強化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pdf
2.關于進一步強化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pdf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4月20日
《關于進一步強化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我省臭氧污染形勢日益嚴峻,已成為影響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關鍵因素。為有效遏制臭氧污染,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以高水平保護推動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戰略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扎實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以遏制臭氧污染為重點,堅持 PM2.5 和臭氧協同控制,按照“優結構、抓關鍵、精細管”的基本思路,統籌謀劃、協同聯動,強化臭氧污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切實推進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協同減排,保障“十四五”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領跑先行。
(二)工作目標。到 2025 年,全省臭氧濃度穩中有降,以臭氧為首要污染物的超標天數有所減少,珠三角9 市及清遠市2023—2025 年年均二氧化氮(NO2)濃度超過20 微克/立方米(μg/m3)的國控、省控站點較2020—2022 年三年NO2 濃度滑 動平均值逐年下降 1-3μg/m3,基本建成臭氧精準防控體系,VOCs 污染源監管能力明顯提升。
二、推動產業綠色低碳轉型
(三)嚴格項目準入。新、改、擴建VOCs 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建設項目執行總量替代制度,珠三角地區各地級以上市建設項目新增 VOCs 排放量,實行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點對點”2 倍量削減替代,原則上不得接受其他區域VOCs“可替代總量指標”。其它城市的建設項目所需VOCs 總量指標實行等量削減替代。新建、改建、擴建高耗能行業項目執行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制定并實施廣東省關于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的指導目錄。各地區要按照產業發展定位,制定完善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園區項目準入條件。
(四)實施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支持珠三角地區產業有序向粵東粵西粵北地區轉移,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產能已飽和的行業按照“減量替代”原則壓減產能。推動200 萬噸/年及以下煉油常減壓裝置盡快有序淘汰退出(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確有必要保留的除外)。
(五)整治提升涉 VOCs 產業集群和化工園區。全面排查涉 VOCs 產業集群(集聚區)和有機化工生產園區,依法采取整治提升、優化組合、限期淘汰等相應措施,堅決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優化推動產業鏈發展。各地結合實際規劃建設一批“綠島”項目。探索開展涉氣工業園區和工業聚集區大氣環境管理等級評價。
(六)強化“散亂污”綜合整治。推動“廣佛肇清”“珠中江”“深莞惠”三個城市圈分別建立“散亂污”企業聯動整治工作機制,按照“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升級改造”實施分類整治。持續開展回頭看,堅決防止“散亂污”企業回潮反彈。
三、加快能源清潔化替代
(七)發展和使用清潔低碳能源。規模化開發海上風電,適度發展陸上風電,積極發展光伏發電,安全有序發展核電,依法有序關停服役期滿老舊煤電機組。全面推進天然氣在發電、工業、商業、交通、民生等領域的高效利用,支持大型工業及燃氣電廠用戶天然氣直供。
(八)嚴格控制煤炭消費增長。大力壓減非發電用煤消費,穩步實施煤改氣工程。珠三角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燃煤鍋爐。粵東西北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和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2025 年底前基本淘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內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
四、推進綠色交通系統建設
(九)優化調整客貨運結構。穩步有序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引導大宗物資中長距離運輸轉向鐵路、水路。城際鐵路出行發展公交化運行模式,強化城市軌道交通、公交車等與其他交通方式銜接。加快燃油鐵路機車改造升級為電力機車,未完成“油改電”的機車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國Ⅵ車用柴油。
(十)推廣使用清潔低碳的運輸及作業工具。逐步提高車輛電動化水平,逐年提升公務車、城市公共服務車輛及城市貨 —4— 運配送車輛新能源化替代率。基本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車,鼓勵有條件的地市淘汰國四排放標準柴油車。推動重載貨運、工程車輛和港口牽引車輛新能源化。持續推動船舶LNG動力改造和 LNG 加注站建設。鼓勵各地采取限制使用、財政補貼等手段推動淘汰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標準生產的非道路用車),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
五、深化固定源 NOx 和 VOCs 協同減排
(十一)堅持 VOCs 全過程管控。以低VOCs 原輔材料替代成熟度高的行業為重點,制定并實施重點行業VOCs 源頭替代計劃。完善涉 VOCs 企業分級管控制度,組織實施低效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和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專項整治。實現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數字化管理和實施情況定期評估。加快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 VOCs 治理,完善或升級油氣回收設施。建立標準、監測、執法閉環的 VOCs 治理體系。
(十二)實施固定燃燒源污染減排行動。完成鋼鐵、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和玻璃行業廢氣排放深度治理,推進鋁壓延和鋼壓延加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潔能源改造。全省保留的自備電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出力35 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和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實施工業爐窯和鍋爐分級管控及動態更新。
六、切實減少移動源污染排放
(十三)全面保證油品質量。組織開展成品油行業專項整治,加強原油、成品油接卸和儲運排放管理。堅決打擊非標油品銷售和使用行為,加強成品油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取締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加油裝置,加大柴油使用環節檢查力度。
(十四)嚴格機動車排放管控。定期開展新生產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環保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天、地、車、人”信息化監管系統,嚴格實施廣東省汽車排放定期檢驗信息聯網規范。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弄虛作假打擊力度,組織實施排放檢驗環節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檢驗。加強柴油車重點用車大戶入戶檢查和重點路段的常態化路檢路查,落實黑煙車限行區政策。排查整治道路擁堵黑點,建立臺賬并定期更新,推進擁堵黑點的精細化治理。
(十五)推進其他移動源污染管控。落實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完成工程機械環保編碼登記三級聯網,做到應登盡登。逐步擴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低排區),及時更新低排區公告。加快 LNG 加注站和港口岸電設施建設,推進民用機場 APU 替代項目改造。
七、強化污染天氣防控應對
(十六)完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科學劃定臭氧聯防聯控區域,完善區域臭氧污染聯防聯控體制機制。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聯合構建大灣區空氣質量健康指數。推進粵港澳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污染天氣預報、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十七)強化臭氧污染天氣應對。建立以臭氧為核心的污染天氣應對體系,優化臭氧污染預警標準和應對措施,完善臭氧污染應對閉環工作機制和“省-市-縣”三級污染天氣應對預案體系。加強政企協商,推動重點排污單位盡最大的力度協商減排。引導市政工程、工業企業涉VOCs 施工避開臭氧污染易發時段。引導公眾夜間錯峰加油、油品經銷商錯峰卸油。
八、依法嚴格監督管理
(十八)推進法規標準制修訂。持續完善我省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治理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及技術規范體系。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企業研究制定更加嚴格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十九)提升環境及污染源監測能力。加快鄉鎮空氣質量監測站點聯網,推動環境空氣質量科學評價。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全面配備攜式 VOCs 檢測儀。啟動新一輪光化學監測能力建設,研究增加 VOCs 組分監測能力,加強涉VOCs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企業環境空氣質量監測。VOCs 和NOx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推動企業安裝反映排放狀況的過程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設備。推動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二十)強化執法監管。優化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環境執法差異化監管。加強環境執法信息化建設,完善信息和數據共享機制,實施執法、監測和大氣3 個部門聯合閉環 監管。加強多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和異地交叉執法,堅決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和治理設施、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弄虛作假的行為。以城市交界地帶和村鎮工業集聚區為重點,開展“散亂污”企業專項執法行動。定期開展針對重點污染源、VOCs原輔材料、油氣回收設施、移動源等重點領域的專項檢查行動。針對夏秋季臭氧污染高發特點,圍繞石化、化工、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開展臭氧污染防治精準監督幫扶。
九、完善臭氧污染防治配套政策與科技支撐
(二十一)完善配套政策。強化對臭氧污染防治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支持。深化能源價格改革,完善綠色電價政策體系。加大對企業升級治理、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淘汰等工作的財政補貼力度。鼓勵工業企業積極申請中央和省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開展深度治理。探索建立重點行業績效分級A級、涉 VOCs 企業分級管控 A 級企業、涉工業爐窯分級管控A級企業的“三 A 合一”的生態環境保護“領跑者”制度,通過公開表彰、政策激勵、資金補貼等方式鼓勵推動深化治理。
(二十二)動態更新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持續開展固定污染源及其排放治理情況排查和數據信息化更新。滾動更新省、市兩級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鼓勵珠三角及有條件的地市探索高活性行業和物種的精準管控,繪制及動態更新道路機動車和船舶污染排放地圖。
(二十三)加強污染防控科技支撐。依托廣東省光化學聯合研究中心及超級站、煙霧箱等研究平臺,加強臭氧污染成因 分析、傳輸規律、防控措施的科學研究。開展VOCs 減排成效動態評估。
(二十四)推動大氣治理相關環保產業加快發展。加大綠色環保企業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氫儲能等技術發展,加強低VOCs 原輔材料替代、非電行業超低排放、傳統高耗能行業清潔能源替代、VOCs 有機廢氣收集和處理、大氣污染物精準監測等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廣應用,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國內競爭力的龍頭企業。
十、推動多主體聯合共治
(二十五)強化組織領導。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聚焦短板弱項,提出切實可行的時間表、路線圖和施工圖,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按照按法定程序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建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管發展的、管生產的、管行業的部門必須按“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工作的總體要求,嚴格落實任務分工要求,推動各項任務落地見效。
(二十六)強化監督考核。將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年度和終期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地區依法依規實行通報和約談,有關落實情況納入環保督察。省生態環境廳要履行對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充分發揮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抓總、統籌協調作用,加強監督考核與調度通報,定期公布各地級以上市及各區縣環境空氣質量及排名,適時開展壓茬式督導幫扶,及時向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督促重點任務落實落地。
(二十七)強化宣傳引導。各地級以上市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幫助排污單位增強守法意識,督促企業主動落實大氣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采用先進、適用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完善舉報獎勵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公眾選擇綠色生活方式和出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