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水務局聯合上海市發展改革委、上海市財政局出臺了《上海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管理辦法》,用于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實施成本規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下面是原文↓
上海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合理界定污水處理(含污水輸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下同)成本范圍,規范成本費用支出,加強成本監管,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促進排水、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財會〔2013〕1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42號),以及《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實施成本規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總成本是指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符合規定標準和范圍的各類費用支出總和。
本辦法所稱成本規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制定相關規則,對市屬排水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開支內容、范圍、標準等進行規定和限制的一種管理方式,并且以處理水、泥、氣等達到政府管理要求為前提。
本辦法所稱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是指上海城投水務集團下屬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水務局是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的主管部門,會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負責具體管理事務。
第五條(管理部門職責)
聯席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核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運營成本情況;
(二)審議或審核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處理水、泥、氣等有關績效考核結果;
(三)對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執行成本規制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四)向市政府提交污水處理成本相關政策建議;
(五)討論和決定與污水處理成本相關的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費單價調整等重要事項。
聯席會議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對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年度運行成本的審核并向聯席會議提交對企業運行成本的審核意見和建議;
(二)擬定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處理水、泥、氣等有關績效考核結果,并報聯席會議審議或審核;
(三)檢查、監督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成本規制的執行情況,并向聯席會議提交審核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開展對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貫徹成本規制情況的評價,并向聯席會議報告評價結果和建議;
(五)組織開展與污水處理成本相關的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費單價調整等政策研究。
第六條(成本規制原則)
成本規制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污水處理成本規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統籌兼顧。成本規制覆蓋污水輸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和臭氣處理各生產環節,并與定價機制、信息公開制度、財稅政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相銜接。
(三)合理相關。列入污水處理成本規制范圍的應與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生產經營相關。各成本明細項目相關約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社會公允水平,并能夠調動污水處理企業的積極性,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
共同承擔雨水、污水功能的成本費用按照雨、污水業務量比例進行分攤。詳見附件2“排水公司雨水設施運行成本支出核算辦法”。
(四)公開透明。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開的要求,推動污水處理費使用信息公開,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成本實際情況。
第七條(成本費用構成)
污水處理總成本由污水輸送直接成本、污水處理直接成本、污泥處理處置直接成本、稅金及附加和期間費用組成。非正常經營活動費用、與污水處理運營無關的費用、各類滯納金、違約金、罰款、贊助、捐贈等非正常支出均不列入污水處理成本費用。
(一)污水輸送直接成本指污水從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后輸送至污水處理廠所發生的合理運營費用支出。包括污水輸送環節職工薪酬、動力費、維護費、淤泥清淤費和修理費等。
(二)污水處理直接成本指污水處理廠從接納污水到處理排放過程中,以及污泥脫水所發生的合理運營費用支出。包括污水處理環節的職工薪酬、動力費、材料費、水費和修理費等。
(三)污泥處理處置直接成本指在污泥脫水后處理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合理運營費用支出。包括污泥處理處置環節的職工薪酬、動力費、燃料費、材料費、水費、修理費、外運處置費等。
(四)稅金及附加指污水處理企業從事污水處理運營業務,依法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
(五)期間費用指污水處理企業為組織管理污水處理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第八條(列支規定)
污水處理成本費用中的主要項目按照下列規定控制:
(一)人工成本。主要是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的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其中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其他職工薪酬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或標準支出,并不得重復列支。
在完成市政府及主管部門下達的當年考核指標、目標任務的前提下,工資增長幅度可以參照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市工商業聯合會聯合發布的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平均線,并按照本市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及其相關要求執行。
嚴格控制現有職工人數,新增設施投入后按照污水處理能力、工藝設計流程,結合原有設施用工情況控制新增用工崗位數量及人數。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職工績效考核激勵制度,充分體現統籌優化、提高效率、獎罰分明的用工原則。
(二)主要材料。主要指污水處理過程中需要耗用的包括去磷劑(PAC/硫酸鋁)、次氯酸鈉等化學制劑和除臭相關材料;污泥處理過程中需要耗用的工業鹽、活性炭(含處置費)、石英砂、消石灰、絮凝劑、液堿等材料。主要材料成本參照上一年度實際單位水平,剔除非常規因素進行規制。
(三)燃料。主要指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耗用的包括油、氣和蒸汽等燃料。燃料成本參照上一年度實際單耗水平,剔除非常規因素進行規制。
(四)動力。主要為直接用于污水輸送、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所需電費。動力成本參照上一年度實際單耗水平,剔除非常規因素進行規制。
(五)水費。主要為直接用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所需水費。水費成本參照上一年度實際單耗水平,剔除非常規因素進行規制。
(六)淤泥清淤費。是指泵站在汛前、汛中及運行過程中視積泥深度及時予以清淤費用。淤泥清淤成本參照上一年度實際單位水平,剔除非常規因素進行規制。
(七)更新改造及修理費。指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為確保污水處理設備、設施正常運行而發生的修理費和更新改造支出等;按運行工況從嚴控制,原則上不得超過年初固定資產原值的1.7%。對于已經報廢但無法進行賬務處理的資產,其原值應在計算年初固定資產原值時予以扣除。
(八)污泥處置費。是指污泥脫水、干化焚燒處理后的外運、資源化利用等處置費用。污泥處置成本參照上一年度實際單位成本水平,剔除非常規因素進行規制。
(九)財務費用。其中利息支出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
(十)其他成本費用。除上述成本項目以外的與污水處理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輔助管理部門的物料消耗、折舊(注:固定資產投資由政府承擔或企業承擔政府負責還貸的,折舊費用不計入成本)、差旅費、辦公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科研費等費用。這些支出按照國家和本市行業相關規定據實列入成本,并控制在上述(一)—(八)成本費用總和的7.5%范圍內。
第九條(管理指標)
服務效率的指標包含但不限于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主要污染物出水水質、污水廠大氣污染物排放、市屬污水干線的運行和生產安全,相關指標值由行業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條(適時調整)
本辦法實施期內,國家另有規定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評價機構及內容)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每年對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貫徹成本規制的情況開展評價,也可以委托社會專業機構進行調查評價。
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成本規制各項指標的執行情況、服務效率的執行情況、按績效考核結果需核減的成本、預算執行情況、年度總任務完成情況、聯席會議所提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評價的內容。
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評價報告作為成本監審、制定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政府購買服務費核定及調整、企業經營考核等方面的參考。
第十二條(誠信約定)
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污水處理行業成本構成特點規范成本核算,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的成本信息。污水處理成本規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社會專業機構應客觀、公正地評價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成本規制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各區污水處理成本規制可參照本辦法實施。對于相關約束指標,在加強管理、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對合理、必需的成本費用,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污水處理企業成本費用項目
一、污水輸送成本設工資、社保、公積金、工資附加、材料、動力、淤泥清淤費、檢修、綠化費、清運費和制造費用等明細項目。
二、污水處理成本設工資、社保、公積金、材料、動力、水費、檢修、清運費、綠化費、制造費用等明細項目。
三、污泥處理處置成本設工資、社保、公積金、材料、燃料、動力、水費、檢修、外運處置費、綠化費、制造費用等明細項目。
四、期間費用
(一)管理費用
包括下列明細項目: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聘用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費、折舊費、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存貨盤虧及毀損、業務招待費、差旅費、辦公費、郵電通訊費、水電費、稅金、租賃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研究與開發費、技術轉讓費、會務費、董事會費、業務宣傳費、報刊資料費、物業管理費、勞務費、車輛使用費、科技資金支出、其他費用。
(二)銷售費用
包括下列明細項目: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聘用費、勞動保護費、運輸費、銷售服務費、折舊費、修理費、業務經費、其他費用。
(三)財務費用
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匯兌收益、匯兌損失、手續費等。
上述成本費用項目中所列的“其他”項目中列支的費用應當與污水處理運營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