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2024年7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人居環境和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城市雨水的入滲、滯蓄、收集、凈化、利用、調蓄、排放等設施,及其配套的監測設施設備、警示標識、預警裝置等。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
城市新建區、成片開發區、各類園區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城市建成區應當強化區域整體治理,結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區打造等,按照規定控制城市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護城市水環境,綜合利用雨水資源。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負責推進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在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對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投資合理性進行審查。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規劃設計條件、土地供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相應要求。
財政部門統籌財政資金支持海綿城市建設,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央、省、市補助資金的撥付與指導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水務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城市防洪工作;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配置和調度;建設聯通工程,進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
滇池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滇池流域范圍內海綿城市建設中涉及管網建設改造、城區易澇點整治、城市河道水系生態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
園林綠化、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政務服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兩級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大財政資金統籌力度,多渠道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資金。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兩級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領域的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開展相關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材料和設備,引導海綿城市建設產業發展;開展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八條 本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水務、滇池管理、園林綠化等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中心城區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
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中各類用地的占比和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明確各類用地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內容,并與城市水系、道路交通、園林綠化、排水防澇、節約用水和地下空間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充分考慮氣候環境、城市自然條件、排水設施布局等因素,確定規劃目標和水安全、水環境、水資源等相關指標,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空間布局,合理劃分排水分區,逐級分解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應當逐步納入到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九條 編制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有關設施用地和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
詳細規劃中的海綿城市相關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公園、廣場、排水設施等建設相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建設內容、技術措施、投資估算等內容。
社會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投資備案表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建設內容、技術措施、投資估算等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項目涉及的有關部門論證后可以對海綿城市建設不作要求:
(一)位于地質條件不適宜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區域,如易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者經地質勘查后認定不具備海綿城市建設條件的建設項目;
(二)石油化工生產基地、加油站、大量生產或者使用重金屬企業、傳染病醫院、危險化學品倉儲區等特殊污染源地區的建設項目;
(三)涉及文物保護、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應當征求海綿城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依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篇。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管控的指標要求和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標準。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要求,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勘察、設計文件。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施工圖進行審查,確保符合海綿城市建設管控的指標要求和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減、降低海綿城市設施功能或者質量標準。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明確海綿城市有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并提交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備案,海綿城市設施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包含海綿城市建設資料的工程建設檔案一并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運行維護。
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投資模式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確定運行維護責任單位。
社會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人或者有關權利人負責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責任單位可以自行維護,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維護。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
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制定海綿城市設施日常維護、隱患排查、應急處理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配備專門人員,對隱蔽建設和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標識,定期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正常安全運行。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恢復。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兩級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數據共建共享,提升海綿城市建設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兩級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和相關要求,以排水分區為單元,從自然生態格局、水資源利用、水環境治理、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對行政區域海綿城市建設成效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海綿城市建設和設施運行維護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通報。
水務、滇池管理、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督促建設項目有關單位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運行維護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毀、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法予以修復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