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指引》規定了本市工業有機廢氣治理中活性炭選擇、使用、更換的技術要求,適用于本市采用以生物質(木材、木屑、竹、果殼等)、煤為主要原材料制備的顆粒、蜂窩活性炭,及以粘膠、聚丙烯腈或瀝青纖維為主要原料制備的
活性炭纖維氈為
吸附劑的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
《技術指引》明確,進入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廢氣中顆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若顆粒物含量超過1mg/m3時,應先采用過濾或洗滌等方式進行預處理。對于含有腐蝕性氣體的廢氣,應進行預處理后再進入吸附裝置,同時吸附裝置應選用抗腐蝕材料制造或按 HG J229 進行防腐蝕處理和驗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較高時,宜先采用冷凝工藝對廢氣進行處理后,再進行吸附。可再生工藝不適用于處理含苯乙烯、丙烯酸酯、環己酮、低分子有機酸等易發生聚合、氧化等反應或高沸點難脫附成分的廢氣。若廢氣含有油霧的,還應設置靜電除油等預處理設施。
《技術指引》還強調,預處理可通過強化日常撈渣頻次、換水頻次,可有效減少廢氣中漆渣顆粒物以及部分可溶性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減輕后端活性炭吸附處理負荷。高效氣旋水簾機、高效氣旋噴淋塔、旋流板式洗滌塔、干式過濾器(多級過濾棉)設置及撈渣換水頻次應根據廢氣風量、廢氣濃度、停留時間、現場位置等因素確定。
《技術指引》建議,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藝時,宜選用顆粒活性炭。采用可再生工藝時,可根據情況采用降壓解吸再生、水蒸氣再生、熱氣流再生、氮氣脫附等再生方法,當廢氣中有機物具有回收價值時,宜選用顆粒活性炭或活性炭纖維氈,脫附產生的高濃度有機氣體可采用冷凝或液體吸收等工藝進行回收;當廢氣中的有機物不宜回收時,宜選用顆粒活性炭或蜂窩活性炭,脫附產生的高濃度有機氣體采用燃燒工藝進行銷毀。
原標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東莞市工業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更換技術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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