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及規制理由
1.必要性和可行性:實施再生水利用配置,加強污水處理再生循環利用,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重要實踐,是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的需要,是堅持用水總量、強度目標雙控管理,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需要,更是破解指標制約瓶頸為經濟社會發展騰挪用水空間的需要。
平湖市2021年啟動東片再生水廠建設,2022年,經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組織編制了《平湖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實施方案》和試點申報,被全國節水辦列入78個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試點城市之—,已于2023年8月通過了全國節水辦組織的中期評估。按照試點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對照批復的試點方案完成各項改革任務,該文件的制定即改革試點任務之一。
2.存在的問題及規制的理由:作為再生水利用配置先行試點地區,我市目前“PPP”模式運作的再生水廠已建成產水,且兩大用水戶均以使用,但我市在再生水利用的規劃與建設、利用與配置、運行與維護、監督與保障制度等方面還未形成完整的管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浙江省水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再生水利用配置未有明確規定,5月1日《節約用水條例》的頒布實施,明確將再生水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為規范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處理水平,促進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需有明確的規定條款予以約束,推進污水再生利用,保障再生水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實現水生態的良性循環。
(二)周邊同類型做法
全國第一批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城市共78個,其中浙江省6個,分別為寧波市、義烏市、長興縣、平湖市、玉環縣、柯橋區。目前,各試點地區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形成了初稿,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網公開發布征求意見或部門意見征求后修改完善后的印發階段。本文件在起草和不斷修改完善中,結合平湖實際,廣泛借鑒同類型城市的做法。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
《節約用水條例》
《浙江省水資源條例》(地方性法規,2021年1月1日)
《浙江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辦法》(政府規章,2017年5月1日)
《嘉興市水資源超載及臨界超載地區取水管理暫行辦法》(嘉水〔2022〕82號)
《嘉興市水利局關于2021年度全市水資源承載能力評價結果的通報》(嘉水〔2022〕94號)
《嘉興市水利局關于2022年度全市水資源承載能力評價結果的通報》(嘉水〔2023〕31號)
《嘉興市水利局關于2023年度全市水資源承載能力評價結果的通報》(嘉水〔2024〕17號)
三、起草過程
成功列入試點后,自2023年初開始,由市水利局牽頭開展管理辦法起草工作,與市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就文件中對再生水利用的規劃與建設、利用與配置、運行與維護、監督與保障等內容進行多次討論研究,年內形成了意見征求稿。
2024年5月9日,向市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分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局等部門書面征求意見,充分聽取各部門的意見,收到意見建議6條,充分分析討論后進行了第一次修改。
2024年5月17日,召開專題意見征求會,參會部門為市發改局、經信局、財政局、建設局、水利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分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局。會上對文件逐條進行商討,共提出意見建議14條,對協商一致的,會后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24年6月13日-7月12日,將該辦法草案在市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
2024年7月18日,市水利局組織召開了《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社會風險評估專題分析會,市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分局、水務集團相關人員參加,會上再次提出意見建議11條,對采納的內容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形成送審稿提交本機關法律顧問開展合法性審查。
2024年7月29日由本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未提出意見建議。
2024年8月6日提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起草部門根據市司法局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體審議。
2024年8月9日,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提請市政府制定發布。
2024年10月18日,經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26條,分為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第1條至第7條)。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相關概念及遵循原則等內容,提出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領導,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二部分規劃與建設(第8條至第13條)。明確了再生水規劃編制和計劃制定要求,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標準及要求以及相關設施安全要求。
第三部分利用與配置(第14條至第17條)。明確了再生水水質標準要求,再生水使用范圍對象和使用領域,以及有關限制要求。明確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部分運行與維護(第18條至第20條)。明確了再生水設施運營和管理工作要求,以及再生水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五部分監督與保障(第21條至第25條)。明確了各部門對再生水利用和運維的監督管理職責及要求,以及相關保障措施。
第六部分附則(第26條)。明確辦法施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五、適用范圍及標準
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使用、運行維護和管理涉及的部門、單位、企業、個人。
六、新舊政策對比
未涉及新舊政策銜接。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說明
文件出臺日期是2024年11月29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2月29日,有效期三年。
八、術語釋義
再生水(中水),是指廢水或雨水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從經濟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最低,從環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態環境,實現水生態的良性循環。
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是指集中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
再生水利用設施,包括污水集水、凈化處理設施、
加壓泵站、輸水管網、計量檢測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使用再生水的用戶,是指從再生水利用設施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
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要求,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九、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平湖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