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正式印發《關于開展2025年度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2025年度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工作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根據生態環境部《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要求,為持續鞏固提升排污許可證質量,落實質量核查長效機制,進一步夯實“一證式”管理基礎,我局決定組織開展2025年度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工作。現將有關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一)滾動自查
市區兩級審批部門組織對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完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變更的排污許可證,滾動開展質量自查。其中,首次申請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應同時兼顧重新申請和變更等情形。
(二)常態化抽查
我局組織對全市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完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變更的排污許可證,分別按照不低于20%、10%和5%的比例開展質量抽查。其中,上半年抽查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前辦結的排污許可證,下半年抽查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辦結的排污許可證。
生態環境部提出其他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任務和要求的,市區兩級應按要求推進落實。
二、職責分工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監管的職責分工,對照《上海市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要點(2025年版)》(詳見附件),組織對轄區內完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變更的排污許可證滾動開展質量自查。我局負責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抽查,按照區域全覆蓋且聚焦典型行業的原則,按比例抽取全市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變更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審核。
三、工作安排
(一)滾動自查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于今年9月底前,組織完成排污許可證質量滾動自查,并將自查排污許可證清單和問題清單上報我局。
(二)常態化抽查
我局將分別于今年6月和10月底前,組織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排污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抽查,抽查結果和主要問題將向各區級生態環境部門進行通報。
(三)整改閉環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照滾動自查和市局常態化抽查結果,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則,及時組織落實問題整改。其中,今年8月底前應完成上半年常態化抽查問題整改并編制整改情況報告上報我局;12月15日前應完成下半年常態化抽查和滾動自查問題整改并編制整改情況報告上報我局。
四、審核方式和內容
(一)審核方式
本次質量審核采取資料審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以資料審查為基礎,通過調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依托本市固定污染源綜合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固定源系統)“排污許可管理—質量評估”模塊,檢查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的完整性、規范性和準確性。借助質量審核智能輔助功能,對抽取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問題大數據排查;結合大數據排查結果,對照審核要點開展技術審查,形成問題清單。
對于資料審查發現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口、排放標準等事項疑似存在問題的排污許可證,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市涉企行政檢查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二)資料審查內容
通過調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檢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檢查內容分為必查和選查兩類,滾動自查和常態化抽查工作應覆蓋全部必查內容,鼓勵對選查內容開展審核。其中,必查內容主要包括發證條件符合性、批建相符性、管理類別正確性,排放口、污染因子及排放限值、排放量等許可事項的準確性,自行監測、執行報告、臺賬記錄、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的規范性等。重點審核是否存在降級管理、主要排放口遺漏、污染因子遺漏、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許可排放量錯誤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質量、執行報告審核指導工作方案》(環辦環評函〔2021〕293號)表4中列明的主要問題。選查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事項的完整性和規范性等。
(三)現場核查內容
現場核查以問題為導向,針對資料審查時發現的存疑問題開展進一步核實。主要核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治污設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實際情況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一致,排污單位申報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等內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許可證質量審核和整改情況已連續多年納入國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指標范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部門聯動,明確目標責任,落實專人負責,強化技術支撐,保障工作經費,充分利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輔助,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問題處理,落實整改閉環
對于質量審核自查和我局抽查發現的問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問題臺賬,分級分類處理,實施邊查邊改,及時組織相關排污單位落實整改,依法開展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按時完成工作閉環。對于突出問題應加強原因分析,舉一反三,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技術評估機構審核責任和核發審批部門管理責任。發現排污單位、技術機構在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移送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并按規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三)推動數智賦能,加強跟蹤調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托固定源系統,開展許可證質量審核、結果報送、問題通報、整改報告等全過程
信息化管理,加強智能輔助功能應用,提升質量審核工作效能,確保按時完成目標任務,按要求將問題清單和整改報告通過固定源系統報送我局。我局將推進大數據模型在排污許可證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開發,持續完善智能輔助功能,同時結合許可證質量審核工作節點目標和生態環境部相關要求開展調度,對審核工作推進滯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區,視情況進行通報,組織開展現場幫扶。
(四)健全長效機制,實施動態更新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健全質量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強化核發管理工作,持續鞏固提升排污許可證質量。在許可證核發階段,應組織環境要素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審查,對首次申請和重新申請應按規定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聯合現場檢查;強化技術支撐,規范開展技術評估工作,技術評估機構對其評估意見負責。在證后監管階段,堅持“以用促發”,落實應用反饋機制,監測、執法等部門發現排污許可證實施中存在問題的,及時反饋監管部門予以研究完善。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1.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潘宏杰
2. 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席雪飛
附件:上海市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要點(2025年版)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要點
(2025年版)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許可證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本市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審核要點。
一
許可證有效期(必查)
重點審核排污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存在到期未延續的情形。
二
基本條件
(一)發證前提條件(必查)
重點審核排污單位是否存在下列不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之一: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等國家產業政策目錄中已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
(二)批建相符性(必查)
重點審核排污單位的性質、生產地點、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與相關環評文件(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文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數量、污染因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貯存能力或處置方式等。排污許可證中不得許可重大變動或未批先建的內容。
若排污單位就環評變動內容提交了補充說明材料,應對該材料的合規性開展審核。其中,對于提交的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應關注是否滿足《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滬環規〔2023〕1號)的編制要求,重點審核變動內容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對于提交的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后發生變化情況說明,應重點審核其是否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滬環規〔2021〕11號)豁免環評手續的范圍。
對于涉及“兩證合一”“一次審批”等試點的排污許可證,審核其排污許可證或排污信息清單、變更單載明內容是否符合本市相關試點工作要求。
三
登記事項
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等要求,結合相關環評文件和申請材料,審核產品產能、原輔材料及燃料、產排污節點、污染治理設施等信息記載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一)行業類別(必查)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單,結合相關環評文件等資料、以及排污許可證中的生產工藝、主要產品等信息,審核填報的行業類別是否正確。當涉及多個行業時,還應審核是否存在遺漏。
(二)管理類別(必查)
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部令第11號)和《上海市浦東新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滬環規〔2023〕6號)審核排污單位許可證管理類別是否識別正確,重點審核是否存在降級管理。
(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規范填寫投產日期、污染控制區、相關環評文件和總量分配計劃文件的名稱及文號等信息。
(四)主要產品及產能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規范填寫生產設施(裝置)、公共設施等信息。其中,“年生產時間”應采用環評文件等明確的年生產小時數據。
(五)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原輔材料是否完整填寫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純度(特別是有機溶劑)等信息;燃料為煤炭時,是否完整填寫硫分、灰分、熱值等信息。
(六)產排污節點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依據排污許可證技術規范、環評文件等規范填寫廢水和廢氣產污設施、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治理措施等信息。
(七)污染治理設施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污染治理設施是否采用許可證技術規范或各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明確的可行技術。未采用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提交證明具備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相關材料,如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的監測報告、設計技術文件或設備手冊等。
(八)固體廢物登記信息(必查)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1〕26號),審核是否已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要求填報工業固廢信息。結合相關環評文件等資料,審核產生的工業固廢種類、產生環節、去向等信息填報是否完整、規范。重點審核自行貯存設施信息表是否遺漏工業固廢種類,對于產生工業固廢卻無自行貯存設施的,應提出充分理由。
(九)工業噪聲基本情況(選查)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3〕14號),審核是否已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 1301—2023)要求填報工業噪聲基本情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相關環評文件等資料,審核填報的產噪單元名稱及編號、主要產噪設施及數量、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及數量、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生產時段等信息是否完整、規范。
(十)圖件(選查)
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環評文件及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審核圖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圖件至少應包括工藝流程圖、平面布置圖、監測點位示意圖等,圖件中的相關內容應與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一致。
四
許可事項
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等要求,結合環評文件和申請材料,審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許可排放限值和許可排放量的合規性和準確性。
(一)排放口(必查)
對于有組織排放,主要審核排氣筒高度、數量是否和環評文件一致;排放口類型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正確識別。重點審核是否存在遺漏主要排放口的情形。
對于無組織排放,主要審核無組織排放源(含廠區內和廠界)是否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等規定的許可范圍,即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包括采樣);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調和損失;有機液體裝載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
冷卻塔和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工藝無組織(延遲焦化)六個環節。
(二)污染因子(必查)
重點審核各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是否準確識別了污染因子。對于許可證技術規范和環評文件中明確的污染因子,原則上應全面識別。排污單位作出承諾并提供充分材料證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應審核其提供材料的充分合理性,以及是否在排污許可證中備注明確在后續監管中發現企業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為的,應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三)許可排放限值(必查)
對于廢水和廢氣,對照《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部令第17號)等文件,重點審核排放標準的選用和許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規范,是否遺漏排放速率等限值要求。排放限值的選取原則為:一是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優先執行行業排放標準;行業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單位確有排放且需要納入管理的,經論證后屬于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據綜合排放標準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二是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優先執行地方標準;若國家新頒布更嚴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標完成修訂前,應執行更嚴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對于排放標準出臺之后批復的建設項目,若其環評文件對污染物排放提出嚴于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原則上應按環評要求執行。四是涉及多種類型廢氣(廢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應同時執行各類廢氣(廢水)相應的排放標準,各標準中存在重復的污染因子時,應從嚴確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本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范圍和時間應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滬環規〔2019〕13號)確定。六是本市一類重金屬污染物按照《上海市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等要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青浦區按照環境保護部第28、30號公告要求執行國家排放標準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對于噪聲,重點審核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排放標準和許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確。
(四)許可排放量(必查)
1. 許可量控制因子
重點審核是否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規則的通知》(滬環評〔2023〕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和許可證技術規范,結合排污單位環評文件等確定許可量控制因子。原則上,廢氣許可量控制因子應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重點重金屬污染物(若有);廢水許可量控制因子應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重點重金屬污染物(若有)。
2. 許可排放量
重點審核許可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技術規范、環評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214號文等相關要求。原則上,完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應根據214號文完善許可排放量核算;涉及“一次審批”的排污許可證,其許可排放量還應符合《關于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一次審批”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相關要求。
(五)固體廢物許可信息(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已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的要求明確工業固廢許可事項,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能力是否與環評文件保持一致。
五
管理要求
(一)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1. 自行監測(必查)
審核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物排放標準、環評文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
監控系統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滬環規〔2022〕4號)等規范載明自行監測要求,包括監測范圍、監測設施(手動或自動)、監測頻次、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要求等。其中,對于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施而尚未安裝的,“自動監測是否聯網”應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確安裝要求;對于應當安裝自動留樣儀的,“監測設施”應填“手工”,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物排放標準、環評文件等載明手工監測要求,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確自動留樣儀安裝要求;對于廠界噪聲還應關注監測指標的正確性。重點審核是否遺漏許可證技術規范和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明確的監測因子(提交材料證明不排放的除外),手工監測頻次是否不低于許可證技術規范和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國家或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臺賬記錄(必查)
審核是否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許可證技術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944—2018)、《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1259—2022)、《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制定指南(試行)》和《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載明臺賬記錄要求。重點審核監測記錄信息、臺賬記錄保存期限、固廢和噪聲(僅針對按照國家要求完成工業固廢和噪聲更新的排污許可證)是否遺漏。
3. 執行報告(必查)
重點審核是否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許可證技術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944—2018)和《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正確載明執行報告的上報頻次、時間和主要內容,包括上報截止時間是否錯漏,固廢和噪聲執行報告要求(僅針對按照國家要求完成工業固廢和噪聲更新的排污許可證)是否遺漏。
4. 信息公開(必查)
重點審核2021年3月1日之后的排污許可證,是否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法規規范要求,載明公開的方式和內容等信息。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必查)
重點審核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污染物排放標準、環評文件等載明無組織排放管理要求。
2. 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等法律法規、標準及環評文件等載明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臺賬記錄、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土壤環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在管理要求中載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即“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4. 噪聲環境管理要求(必查)
對于《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3〕14號)發布后完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主要審核是否已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 1301—2023)要求,在“其他信息”或者管理要求中載明《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 50087—2013)和《環境噪聲與振動控制工程技術導則》(HJ 2034—2013)中關于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的相關要求。
5. 其他環境管理要求(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標準規范等要求,載明排放口規范化及標志牌設置、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冬防及重污染天氣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應急預案、清潔生產等其他管理要求。
六
核發流程
(一)申請材料完整性(必查)
主要審核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是否提交以下材料:一是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二是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三是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重點管理);四是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說明材料(城鎮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五是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來源說明和區域削減措施落實情況的說明材料(若有);六是建設項目變動情況分析、排放量計算過程及依據、污染防治設施達標情況分析等補充說明材料(若涉及);七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重點關注與污染因子、許可排放量等相關補充說明是否存在錯漏。
(二)核發工作規范性(必查)
主要審核辦理類型、核發流程、歸檔材料等是否滿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要求。重點關注首次申請或涉及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去向變化、排放口數量增加等重新申請(變更)情形,是否開展現場核查并保留記錄(“兩證合一”“一次審批”等試點項目尚未建成投運的除外);技術評估工作是否符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技術評估工作的通知》(滬環評〔2022〕159號)要求。